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保险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3.保险的构成要素。(1)可保危险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危险发生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3)以损失赔付为目...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的相关文章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解释】...[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