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
考友们都准备好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优先股(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1.优先分配股利(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3)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2)表决权恢复①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②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