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解释】投资人甲于2007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