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这次我们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希望大家了解刑事诉讼法中修改的内容,顺利备考!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国家出台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职权。所以刑事诉讼法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便与新修订的《宪法》和新通过的监察法相衔接,理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能关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职权进行了如下修改:在实体职权方面:一、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如在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二、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仍有进行侦查的权力。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发现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办案,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立案侦查。三、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