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相关文章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三的相关文章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三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或者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盗窃犯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或者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首先,必须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其次,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要求确实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观原因而被迫...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三的相关文章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二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了工具或者制造了条件,却由...[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一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构成要件...[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者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以及其他犯罪预备行为等。 2.犯...[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九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三

合同分则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法定三公式:以交付为中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特殊动产(车、船、飞机):合同+交付=所有权+登记=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合同+过户登记=所有权 交付指客观上表现为占有的转移,主观上...[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四

继承法 一、继承一般 1.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吉林省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五

婚姻家庭法 一、结婚 1.生效要件:程序与实体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双方必须未婚)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国法不禁止姻亲结婚) ...[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八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着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七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刑法分则分设十章;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六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查看全文 ]
2012-08-21

专题推荐:

推荐访问
资料员辞职报告 教师招聘考试复习资料 中考英语复习资料 广东高考复习资料 江苏高考复习资料 高考复习资料 高考语文复习资料 高考历史复习资料 2013高考复习资料 2013年高考复习资料 高考生物复习资料 小高考政治复习资料 地理小高考复习资料 小高考复习提纲资料 2013年高考资料 高考数学复习资料 高考数学总复习资料 六年级数学复习资料 雅思考试参考资料 英语口语学习资料
热点推荐
行测模拟试题 公务员面试名单 国家公务员新闻 国家公务员成绩查询入口 言语理解与表达 公务员面试技巧 国家公务员模拟试题 国考准考证打印入口 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公务员政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