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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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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例一】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 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 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 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 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入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 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可以,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3.不予准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

  4.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

  5.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上诉期为10日,自刘某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案例二】

  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参考解析】

  1.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

  2.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

  3.改革开放继续向前推进的关键历史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思想基础,是指导我国建设去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范文】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模式,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经历了四个阶段,完成四大创新。第一次创新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次创新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第三次创新以******同志为主要代表,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第四次创新以******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崭新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深刻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系统地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客观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提出的。它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实践基础。因此,既不同于古代法治理念,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第二,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第三,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科学地、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实践证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能顺利发展;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要受到阻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当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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