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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分析:地役权纠纷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分析:地役权纠纷”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

  (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法律 教育网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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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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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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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情】:

  西部某开发公司与某教育局在一次公开募捐仪式上达成捐赠协议,由西部某开发公司向该组织捐赠某种健身器材100套,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该教育局所在地,但该教育局必须将该捐赠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镜头在某电视台用专题形式播出。协议书面订立后,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又与当地一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该公司将这批货运至该教育局所在地。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如果在运输途中因遇到百年不遇的水灾导致健身器材灭失,教育局能否要求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再次发货?

  【答案】:

  可以要求重新发货。

  【解析】:

  参照《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批货物交付地点在该教育局所在地,并由西部某开发公司负责运输,应当认定该地点也是所有权转移的地方,因此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西部某开发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应当重新发货。

  2.如果健身器材灭失是由运输商过错造成,应由谁作原告向运输商提起诉讼?

  【答案】: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西部某开发公司应作为原告向运输商提起诉讼。

  【解析】:

  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违约责任。而且题中某教育局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而其无从主张权利。

  3.如果该批健身器材运到目的地,但因质量问题导致数十名儿童在运动时受到伤害,造成损害3万元,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

  本案中,西部某开发公司作为附义务的赠与人,应在新闻报道相应的费用限度内承担责任。

  【解析】:

  参见《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4.如果该教育局未作相应宣传,西部某开发公司能否撤销该合同?

  【答案】:

  由于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该西部某开发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解析】: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西部某开发公司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该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如果在签订捐赠协议后,西部某开发公司因经营状况极度恶化无法履行协议,能否请求不再履行?

  【答案】:

  可以。

  【解析】: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如无特殊理由,西部某开发公司能否撤销该捐赠协议?

  【答案】:

  不能。

  【解析】: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例一】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 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 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 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 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入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 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可以,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3.不予准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

  4.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

  5.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参见《刑事诉讼法...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

  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

2016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

  【案例一】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参考答案】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

2016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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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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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例一】

  【案情】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答案】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欢迎考生参阅,希望对考生冲刺复习能有所帮助提高。

  【案例一】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