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乙方离职工作交接
因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乙方需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向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如因乙方怠于履行离职工作交接手续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需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如一方未到合同履行期限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 万元。乙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本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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