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总经理细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乙方违反7.2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应于每月30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乙方的财务报表。
11、乙方应依法纳税,按时清偿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及时收回应收款。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30日内不纠正的,或者甲方董事会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总经理工作而决议不再聘用乙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离职审计
因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甲方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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