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不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八) 不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十二) 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
(十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总经理细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乙方违反7.1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勤勉义务:
(一) 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如实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董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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