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甲方生产经营正常、利润正增长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 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
工资总额增量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四条 因经济效益等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工资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不少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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