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同时与3名以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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