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4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按每箱0.1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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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0.1+500×150/10000)/(1-56%)×200/500×56%+200×150/10000=436.55+3=439.55(万元)
(2)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0
(3)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批发卷烟按照5%的税率即征消费税=320×5%=16(万元)
(4)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320/80×100×5%=20(万元);
投资零售企业按照批发行为缴纳消费税。
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好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中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5800万元;发生的利息费用为300万元,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能分项目核算,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3月下旬该公司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售。2014年4月~6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说明:该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成本。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7)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出国留学网注会频道解析】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60×5%+14000×5%=703(万元)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4~6月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7%+3%)=70.3(万元)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成本=6000×70%×(1-20%)+6000×3%×70%×(1-20%)=3460.80(万元)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5800×(1-20%)=4640(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300×(1-20%)+(3460.80+4640)×5%=645.04(万元)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14000-3460.80-4640-645.04-14000×5%×(1+7%+3%)-(3460.8+4640)×20%=14000-11136=2864(万元)
(7)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864×30%=859.2(万元)。
土地增值率=2864/11136=25.72%,适用30%的税率。
四、综合题
(本题型共3小题。第l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12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l7分。第2小题l2分,第3小题l6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45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
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 500元、成本为1 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会谈,期间讨论了是否放弃所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为提请董事会讨论这一问题并作出决策,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
(1)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优惠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增值税的计算有何区别?
(2)以100吨化肥(30吨售给农业生产者,70吨售给化工企业)为例,分别计算免税销售、放弃免税销售情况下这l 00吨化肥的毛利润,从而得出放弃免税销售是否更为有利?(说明:因为农业生产者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为不增加农民负担,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 500元/吨。)
(3)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为2 500元/吨,以销售总量100吨为例,请计算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超过多少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4)如放弃免税有利,可以随时申请放弃免税吗?
(5)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还是备案手续?
(6)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将来可随时再申请免税吗?有怎样的限定条件?
(7)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8)可否选择仅就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
(9)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以前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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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增值税的计算而言,放弃免税优惠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抵扣物料采购的进
项税。而享受免税优惠不必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也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免税销售,30吨销售给农业生产者,毛利是(2500-1755)×30=22350元。
70吨销售给化工企业,毛利是(2500-1755)×70=52150元。毛利共是22350+52150=74500
元。
放弃免税销售,30吨销售给农业生产者,毛利是(2500/1.13-1500)×30=21371.68元。
70吨销售给化工企业,毛利是(2500-1500)×70=70000元。
毛利共是21371.68+70000=91371.68(元)
所以放弃免税销售更为有利。
(3)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是X时,毛利相等。
(2500-1755)×100=(2500/1.13-1500)×X+(2500-1500)×(100-X)
X=88.66吨
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使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6)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未来36个月内不能随时再申请免税。36个月之后,在国家税收政策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以再提出免税申请。
(7)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能针对某些项目或客户实施选择性免税。
(9)纳税人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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