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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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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注意: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先抵后租,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时,虽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见例4)。

  例4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半年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5 年。第二年,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的房屋。①乙拍卖时,丙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原因: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会对乙的抵押权实现(主要是变价数额)产生不利影响。②若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房屋被丁购得。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甲、丙间的房屋租赁对丁不发生效力。原因:若此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会对乙的抵押权实现(主要是变价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四、抵押物的转让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蛊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须强调三点: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2)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对债务的履行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故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要不怎么称为“涤除权”呢?)。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见例1和例2)。

  例1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汽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交付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①甲、丙间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有效。②因丙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且乙的抵押权消灭。

  例2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甲、丙间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有效。②由于抵押登记的存在,丙主观上不可能为善意,故虽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典型真题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

100万无,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55题一BD)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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