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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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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各省市公务员考试也将接连开始,你准备好迎接这些考试了吗,那么你准备报考哪个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了。不管哪一场公务员考试,民法都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债的相关知识点你都掌握了吗,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你带来,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1.债的概念。债是因其法律效果的同质性被整合在一起的几类法律关系的总称。债,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一方享有的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他方负有的为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给付)的拘束,称为债务。享有债权者为债权人,负有债务者为债务人。

  2.债的特征。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作为一种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所有的债都是财产法律关系,以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为客体(见例1)。

  例1 (根据2009年卷三第1题改编)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问:甲、乙间的赔偿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答:财产关系。①甲、乙间的赔偿关系属于侵权之债,所有的债都是财产关系。②人格权、身份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侵权之债也不例外。

  (2)债的主体特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一人或特定的数人。从而,债具有相对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见例2和例3)。

  例2 (根据2013年卷三第21题改编)下雪后,甲将自家门口的积雪清扫干净。问:甲的行为能否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答:不能。原因:①甲扫雪的行为管理了两方面的事务。②第一,管理了甲自己的事务。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③管理了通过甲家门口行人的事务(避免他们因路滑摔倒),但通过甲家门口的行人系不特定的人。这也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例3 (跟据2008年卷三第55题改编)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问:丁的行为能否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答:能。原因:①丁的行为管理了两方面的事务。

  ②第一,管理了路上行人的事务(避免他们跌入窨井遭受损害),但行人系不特定的人。这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③第二,管理了窨井管理者的事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 若有行人跌入窨井遭受损害,管理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窨井的管理者系特定人。所以,甲与管理者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即有目的地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见例4和例5)。

  例4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①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②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汽车是标的物。③标的(客体)关标的物。

  例5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 (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4)债具有平等性。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财产。从而,同一客体上可以弁立数个相同内容的债权(这就是一物数卖得以发生的原因须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举一个最重要的例子:《买卖合同解释》第 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5)债具有期限性。债权是实现债权人特定目的之手段,具有死亡的基因,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恰成对照的是,物权、人身权的存在本身就是权利的目的,无法定期限的限制。当然,出于法政策考量,专利权与著作权却有法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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