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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债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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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真题

  甲公同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12题一A)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解析]①本题考第三人代为清偿,我国法律未设明文,属于理论题。②甲对乙的债务不具有专属性,丙替甲清偿债务的行为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③丙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当然,若丙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则丙对甲无追偿权。④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消灭,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⑤第三人丙对债务人甲的追偿权,以其实际给付并使甲免责的范围为限,丙因其违约对己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在追偿的范围内。故D选项错误。

  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VS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1)简便起见,举例说明。例如: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丁以其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①如果甲的妈妈戊提出替甲清偿100万元,戌属于对债务的履行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②如果丙提出替甲清偿100万元,丙属于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担保物的第三取得人、合法转租中的次承租人、抵押物的受让人等。(须注意:我国现行法上也明文规定了两种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它们是:(a)《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受让人;(b)《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的合法转租合同中的次承租人。敬请参阅(13年·卷四·第四题·第1问)! (2)戊和丙的代为清偿有两点不同:①区别一:债权人乙能否拒绝不同:(a)因戊对债务履行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乙有权拒绝戌代>清偿;(b)因丙对债务履行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乙不得拒绝丙代为清偿,乙无理拒绝的,丙有权提存。②区别二:有无代位求偿权不同:(a)戊代为清偿后,可向债务人申追偿,但无代位求偿权,不能对丙行使保证债权,也不能对丁行使抵押权。(b)丙代为清偿后,就其对债务人甲的追偿权,可代位行使乙享有的权利,包括乙对丁享有的抵押权(当然,丙须就超出自己分担份额之外的部分按比例行使该抵押权,自不待言)。

  2.代物清偿。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负有向乙提供20天劳务的义务;后甲、乙约定:“甲向乙交付3只绵羊代替履行20天劳务的债务。”这就是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务消灭的协议。

  (1)代物清偿的要件有五:①须有合法债务存在。②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③须为了消灭原债务。④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⑤须完成他种给付的履行行为(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须注意: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无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原定债务不能消灭。

  (2)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①以原定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在前述例子 中,如果甲向乙交付了2只绵羊,则甲对乙负担的提供20天劳务的债务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②须注意:假设后来发现,甲向乙提供的2只绵羊系病羊,问:乙是否有权重新请求甲履行提供20天劳务的债务?答案是:乙只能请求甩交付2只没有病的羊(他种给付的瑕疵担保责任),而不能重新请求甲履行提供20天劳务的债务,因为原定给付已经因为代物清偿而消灭,不能复活也。③还须注意: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因构成根本违约)被解除、(因欺诈、胁迫)被撖销、(因约定的他种给付为提供手枪一把)无效,自然不可能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乙当然有权甲履行原定给付:向乙提供20天劳务。

  典型真题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3年.卷三? 86题一A)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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