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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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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故意毁坏财物,司法考试刑法中紧急避险及故意毁坏财物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分析:

  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 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走逃走。陈某骑走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 2 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 2000 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 2 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考点 】 本题考察的是紧急避险、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 1 。陈某为躲避他人的追杀,在无处求助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车逃走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紧急避险。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将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3 .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主观上陈某有毁坏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结果将财物毁坏。

  4.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因为陈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方法,骗取了存单中的 2 万元。

  【法理分析】1 .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 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 3 款规定:“第 1 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由此可见,构成紧急避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一般说来,危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来自自然力量的危险;来自动物的危险;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来自人和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

  此外,所说的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假想、推测的危险。如果本不存在危险。此外,所说的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假想、推测的危险。如果本不存在危险,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并因此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想避险。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就是说,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且尚未结束。如果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的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不是紧急避险,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第三,紧急避险的对 条件。即紧急避险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不能构成紧急避险,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第四,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由于紧急避险要对无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即,行为人只有在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紧急避险。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所谓正当的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所以,行为人不能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第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界一致认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是为了保护一个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一个小的合法权益。对于合法权益大小的权衡,一般认为: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来衡量。

  此外,根据上述第 3 款的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是指某些人依法承担的职务或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就要求其于一定的危险进行斗争。例如,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必须面对烧伤的危险。

  题中,陈某被人追杀,面临生命的危险,为了逃命,将丁某推下摩托车,并将车骑走。其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帮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 .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具有如下特征:( 1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 3 )主体是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题中,陈某因为紧急避险将丁某的摩托车夺走,使丁某丧失了对摩托车的支配。所以,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将其中的 2000 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实际上时在丁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见,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陈某的行为不能够认定为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题中摩托车及其上的财物是陈某夺来的,而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故陈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3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毁坏,就是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或者使财物受到破坏而部分地丧失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丧失价值,而不不为了非法占有,这是本罪与盗窃罪等其他一些财产犯罪的区别。过失不能成立本罪。题中,陈某在盗取了车上的财物后,将价值 9000 元的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故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陈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 立来 ,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该财物毁坏。行为人毁坏财物的行为就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成立盗窃罪。题中,陈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最关键一点在于,陈某先前从丁某处夺得摩托车的行为不是犯罪,既无犯罪,自然无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无中生有,编造假情况,由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自愿”交付财物。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而受骗上当。用诈骗方法占有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题中,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陈某在盗窃存单后,又伪造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的 2 万元取出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因为陈某盗窃存单的行为,并没有使其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盗窃行为只是为实现诈骗创造条件。也就是说,盗窃行为并没有使陈某获得支配财物的充分能力,盗窃行为在陈某 取财物的过程中不起主要作用。陈某能够获取财物,关键还在欺骗。我们不应当将陈某伪造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 2 万元取出的行为视为盗窃存单的行为的继续,而应当单独进行考察。

  【答题技巧】 回答本题首先要求考生掌握紧急避险、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的相关理论,能够分辨与此相关的类似犯罪,不至于混淆。例如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其次,考生应当理清行为人前后相继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不能将本是独立的数个行为综合为一个行为进行考虑,也不能将本来的一个行为分割开来进行评价。例如,行为人抢夺摩托车的行为与行为人摔坏摩托车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盗窃存单的行为与行为人后来利用存单 取财物的行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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