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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模拟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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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快开始了,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做一做司法练习题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模拟习题【1】,相信对大家备考有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法的基本价值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B. 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同时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

  C.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意味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D.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并不仅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还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

  参考答案:D 解析:“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故D项错误,应选。

  2 下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强调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B. 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C.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D. 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法治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参考答案:B 解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3 根据<<2000年国陋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贸易术中卖方承担的义务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 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 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C. 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D. 除非另有约定,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证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中卖方的义务是:(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4)办理出口手续。据此本题应选B项。

  4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 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 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参考答案:A 解析:A选项是关于法的时间效力,它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即不不经公布的法,人们就可以不遵守,因为人们无从知晓法律的存在。在我国现行法上,规定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的法律是《立法法》,因此选项B错误。另外,刑法、民法、行政法这些法律部门本身包含了效力级别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门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渊源之间才有效力等级之分。

  选项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表明:新法对过去不生效,由旧法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中,前半句是正确的,但后半句中不知晓法的公民.在我国是不能被免罪的。法对人的效力是以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知晓为标准。故本题答案为A项。

  5 地方国家机关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批准或备案要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需报其备案

  B. 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 西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A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

  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

  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

  C.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参考答案:B 解析: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故A项正确。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为新中国的司法实 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故B项错误,当选。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 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 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故C项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7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故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属于常设机关,因此选项A 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3 款的规定,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因此选项8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 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故选项C正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l 款第l项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8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 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C. 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 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参考答案:C 解析: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 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 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法院成立以来尚无判决被拒绝履行案例。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 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13起 不超过l0年内提出。故本题应选C。 、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构成方面不包括:

  A.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B. 坚持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C. “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澍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D. 建设公正高效权戕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参考答案:B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故8项错误,应选。

  10 关于宪法的表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法国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

  B. 我国1954年宪法和l982年宪法都有国家主席的设置

  C. 新中国四部宪法都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D.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参考答案:C 解析:C项的错误在于: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75年宪法 没有规定宪法的实施监督机关,l978年宪法规定全 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三个选项说法均 正确。

  11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 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

  B. 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

  C. 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

  D. 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检察官不得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办案,而房检察官向许法官打听未决案件的结果违法了该规定,故A的做法错误,B选项中关检察长的做法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做法错误。《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c属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故C项做法错误,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2年后,就可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题中成检察官已离任5年,过了2年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正确

  12 某市服装厂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印有“纯新羊毛认证标志”,经过核查,发现该认证标志纯属虚构。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A.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B. 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 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 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B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对“虚假表示”的规定是:“……(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

  13 根据《车船税法》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征车船税的是:

  A. 军队专用车

  B. 警察专用车

  C. 城市内的公交车

  D. 养殖渔船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免征车船税的情形,根据《车船税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可知,本题A项符合该条第2项规定,B项符合第3项规定,D项属于第l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5 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据此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公交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

  14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 《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参考答案:D 解析: D。《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前三篇,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后两篇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根据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篇草案折”的观点,修订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故选项ABC的说法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还停留在草案阶段,故迷项D错误。故本题应当选D。

  15 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 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参考答案:D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了解法制与法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法治是指以法对 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 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A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

  制约不同,而不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因此B项的说法 也不适当,而D项的说法正确。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并未涉及实施效果,因此实现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说法也不适当,故C项不正确。

  16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得甲国国籍。200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 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 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 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D 解析:D。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分三种情况:

  (1)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3)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戴某作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其还是中国人。故D项正确。

  17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A. 甲律师原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迁居后转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仍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

  B. 大学教授乙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并要求受理机关保密

  C. 丙律师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代理了一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

  D. 丁先生法律本科毕业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参考答案:D 解析:D。《律师法》第l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选项A错误。《律师法》第l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l2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由此可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根本不可能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更谈不上要求受理机关保密。选项B错误。《律师法》第ll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选项C错误。

  《律师法》第l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知,法律并不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18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中员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根据国际法中关手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则以及中国法院的实践,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仅适用我国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

  B. 法院直接适用WT0协议的规定,依照WTO协议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对被诉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C. 法院对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内容,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我国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直接适用WTO协议的规定

  D. 在WTO协议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优先适用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反补贴行为的规定

  参考答案:A 解析: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处于发展中。根据2002 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新实践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考虑到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WTO协议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只能采取排除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的策略。这表明,WT0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采取“间接转化”的方式,故A项当选。

  19 下列关予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 “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 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 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D.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参考答案:A 解析: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 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B、C、D三项 说法正确。

  20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 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 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受援人交通费

  C. 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 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 、公证员朋友出席

  参考答案:D 解析:D。《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有关保持司法廉洁的规定中的第3项明确规定: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所以。A项金法官为原告推荐律师的行为是违背职业纪律要求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闻律师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同样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故B项错误。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l2条第5项的规定,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 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对公证员应予以警告处分。C项中,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其中“法学副教授”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此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这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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