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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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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二、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1)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必须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3)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与行政法主体:

  (2)与行政机关:

  (3)与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主体的分类:(1)国家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

  (2)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与自治行政主体;

  (3)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4)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程序和途径获得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权能。

  构成要件:是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成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是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而设立的组织;

  (2)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以及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必须享有行政权,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并能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取得方式:(1)依职权取得;(2)依授权取得;(3)依自治规范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将其原有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的现象。(行政主体的分解、行政主体的合并)

  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行政主体的撤销、法律法规收回授之权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期限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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