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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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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证据考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第63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考点]证据的种类
  解析:对于证据的种类,主要掌握: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2.证人证言
  [相关法条]
  《证据规定》第53-56条
  证人证言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主要掌握(1)证人的资格,根据《民诉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2)法定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当事人陈述
  [相关法条]《证据规定》第8、67、76条
  解析:当事人陈述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1)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当事人对己不利的陈述。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注意例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鉴定结论
  [相关法条]《证据规定》第25-29条
  解析:主要掌握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6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重新鉴定的情形。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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