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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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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民事诉讼法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1)判决:(解决实体问题)
  a.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b.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c.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法律文书有错,只能按法定程序处理,若判决有错,看是否上诉,若上诉,可向上一级法院发函,说发现有错,请求纠正。若不上诉,则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经过庭审的诉讼请求漏判下补充判决,一审的补充判决可以上诉,二审的不能;
  判决书中有笔误,则裁定补正。判决书中忘判诉讼费,可裁定;

  部分事实查清,则就部分事实判决。
  例:货款纠纷案,法院经过审判作出一审判决,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送达以后就发现了三个问题: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货款和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而一审判决没有对违约金作出判决;二是法院对利息作出的判决中把利率搞错了,导致利息计算错误;三是货款的数字写错了。这三个问题怎么处理?
  (1)对于漏判违约金,肯定是实体问题,而且是漏判,只要作出补充判决,和原判决一样可以上诉。
  (2)利率错误是实体问题,判错以后不能随便纠正,要通过法定程序来纠正,未生效的可以通过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已生效的就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3)数字写错了,是程序错误,可以通过裁决来改正。
  (2)裁定:(解决程序问题,书面口头均可)
  a.适用范围:延长审限
  (一)不予受理。(可以上诉)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三)驳回起诉。(可以上诉)(破产程序中被法院驳回的裁定也可上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b.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c.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决定:解决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但有的可以复议。
  a.回避。(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b.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c.决定再审。
  d.内部工作关系问题,如审判组织、审判期限、诉讼费用等事项。
  

 

解决的问题

形式

上诉范围

上诉期限

申请复议

判决

实体

书面

所有

15日

裁定

程序

口头或书面

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10日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决定

特定事项

口头或书面

回避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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