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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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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销仲裁裁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2008/三/41)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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