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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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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中止(民诉法256条、《执行规定》第102条)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终结(民诉法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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