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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检察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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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民诉法》笔记:检察监督原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

  (3)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

  (4)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执行活动中人民法院存在的不当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系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具体的监督方式和效力,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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