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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6司法考试劳动仲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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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2016司法考试劳动仲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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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王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A公司, 公司发给王某一个有A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王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A公司员工的通讯录,王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A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次年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王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王某辞退通知书。因A公司没有给王某任何补偿,王某被迫向劳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称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另称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

  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直认为是A公司的员工,并且所有证据都证明其是A公司员工,现因与A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竟否认是其员工。后王某查社保缴纳情况和A、B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得知其社保的确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不是A公司的注册地址。因工资是银行转帐发放,银行又不配合,王某一时无法查知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

  在未查明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的情况下,王某根据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A公司又否认自己是其员工,自己所有的证据竟无一个有A公司的公章的情况,决定以B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

  B公司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诉书后,与A公司共同约王某调解。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办社保,工资还是由A公司发放。对此,A公司也认可,但没有达成调解结果。

  王某告A公司时,A公司称其是B公司的员工;当王某改告B公司时,B公司又称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究竟王某与A公司还是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王某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并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还到银行查知工资是A公司发放,即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是A公司发放。

  王某入职时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王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现查知工资也是A公司发放,按理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没有问题,但仲裁开庭时,B公司竟主动承认王某是其员工,唯一证据是社保缴纳凭证。

  王某犯难了:天啊!我究竟是谁的员工?

  问题:究竟王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王某与B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依据劳动部政策、精神(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的证据“工资”排在“社保”前面,所以应当依照“证据”先后顺序裁决或判决劳动关系的主体,这似乎就是“A”公司。但是,同志们别忘了,该案中的工资是银行代发,没有出现王某签名的工资单,或者王某没有通过税务机关查找“A”公司的《工资凭证》(也许A公司《工资凭证》上根本没有王某的名字)。 (2)在第一证据“工资”没有被完全证明是A公司还是B公司时,我们只有查证“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这时,在仲裁阶段B公司突然改口说王某与其有劳动关系。“社保”证据的查证几乎太容易了,在郑州任何人凭借自己的身份号码便可以查询“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其实许多县级城市也可以查询了)。 (3)在对以上两个证据的分析中,我们完全可以判B公司与王某有劳动。实际上,这也是仲裁(劳动局)、审判(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情形。 另,笔者在10几年的人事工作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说是五五花八门,与劳动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重申、再审、申诉法院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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