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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劳动仲裁法案例分析

 

  2016司法考试劳动仲裁法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司法考试中劳动仲裁法案例分析,欢迎考生前来交流,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小霞与北京某化工销售集团公司于2007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小霞入职后的一周里对其进行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经过培训学习小霞通过了相关的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2013年11月,小霞发现自己以怀孕三个月,由于身体问题,小霞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天数过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之规定,对小霞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小霞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通知,并与领导沟通,在与领导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小霞一气之下,连续请假10天(口头请假无任何书面手续)。

  次年年2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九条:“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之规定,对小霞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与经济补偿的决定。小霞收到决定书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决定书,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本期问题:

  1、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情况对小霞进行岗位调整?理由是什么?

  2、对于小霞不接受调岗通知,以请假为由连续10天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3、对于小霞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否可以成立,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1、从与小霞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公司约定“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合,应予以纠正。但员工手册中约定“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小霞并已签字,该公司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是合法的。

  2、小霞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岗位10天,是否成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关于公司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决定的,但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小霞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小霞无理由要求在病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注意解除通知的送达流程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以旷工为例,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1、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通知员工上班的文件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

解读2016司法考试劳动仲裁法案例

 

  解读2016司法考试劳动仲裁法案例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给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中各种高频考点案例分析,欢迎考生交流,希望能有所帮助。

  2013年5月王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A公司, 公司发给王某一个有A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王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A公司员工的通讯录,王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A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次年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王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王某辞退通知书。因A公司没有给王某任何补偿,王某被迫向劳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称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另称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

  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直认为是A公司的员工,并且所有证据都证明其是A公司员工,现因与A公司发生争议,A公司竟否认是其员工。后王某查社保缴纳情况和A、B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得知其社保的确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不是A公司的注册地址。因工资是银行转帐发放,银行又不配合,王某一时无法查知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

  在未查明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的情况下,王某根据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B公司的注册地址,A公司又否认自己是其员工,自己所有的证据竟无一个有A公司的公章的情况,决定以B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

  B公司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诉书后,与A公司共同约王某调解。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只是受A公司的委托代办社保,工资还是由A公司发放。对此,A公司也认可,但没有达成调解结果。

  王某告A公司时,A公司称其是B公司的员工;当王某改告B公司时,B公司又称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究竟王某与A公司还是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王某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并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还到银行查知工资是A公司发放,即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是A公司发放。

  王某入职时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王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调解过程中,B公司称王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现查知工资也是A公司发放,按理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没有问题,但仲裁开庭时,B公司竟主动承认王某是其员工,唯一证据是社保缴纳凭证。

  王某犯难了:天啊!我究竟是谁的员工?

  问题:究竟王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王某与B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依据劳动部政策、精神(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的证据“工资”排在“社保”前面,所以应当依照“证据”先后顺序裁决或判决劳动关系的主体,这似乎就是“A”公司。但是,同志们别忘了,该案中的工资是银行代发,没有出现王某签名的工资单,或者王某没有通过税务机关查找“A”公司的《工资凭证》(也许A公司《工资凭证》上根本没有王某的名字)。 (2)在第一证据“工资”没有被完全证明是A公司还是B公司时,我们只有查证“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这时,在仲裁阶段B公司突然改口说王某与其有劳动关系。“社保”证据的查证几乎太容易了,在郑州任何人凭借自己的身份号码便可以查询“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其实许多县级城市也可以查询了)。 (3)在对以上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