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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事证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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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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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民事证据汇总

  民事证据在司法考试中占据其重要的位置,两大诉讼法都非常重视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正在备战司考的同学们带来的是民事证据考点汇总,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证据论述

  1. 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2. 民事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3点要求

  (1)证据的形式合法。

  (2)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在我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偷听偷录不等于窃听窃录”,民事诉讼在一定意义上允许一方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下进行偷听偷录,却严格禁止侵犯他人隐私的窃听窃录。)

  (3)证据材料转化为民事证据的程序合法。

  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八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典型的外形如物品的长、宽、高,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试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以及其他试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性的一面;二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厉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利益。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初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口供必须进行补强。而民事诉讼法则有一个例外,即对方当事人认可,这是因为民事诉讼遵循意思自治,允许自认。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想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情事实所作的陈述。

  (1)证人的资格: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不适用回避,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其均可作为证人作证,即使其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

  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思。法律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民诉中的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刑诉中不存在单位证人。

  证人的身份不得具有重合性。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职权通知: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聘请或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经过鉴定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注意: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是民诉中特有的,刑诉中没有。法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准许。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勘验笔录: 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一种活动,是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勘验必须是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证据的理论分类

  在民诉中,主要有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种。

  (一)本证和反证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

  即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注意:民诉中的待证事实一般都是积极事实,而消极事实一般不是待证事实。比如,原告说被告向其借了钱,被告则说自己没有借钱。借钱是一个积极事实,而没有借钱是一个消极事实,因此有提出积极事实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1.本证: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

  2.反证:反证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

  (1)被告、原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或反证。

  (2)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反证提出的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3)本证、反证的分类具有相对性,有时同一证据可能既是本证有时反证。

  (4)反证与证据抗辩,从其目的上看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其区别在于反证体现为独立的证据,而证据抗辩不是独立的证据,仅仅体现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的言辞抗辩。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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