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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人员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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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人员执业行为”,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人员执业行为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定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 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友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 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和材料

  要点: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

  内容: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应提交的材料

  内容: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4)证券业执业证书。

  (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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