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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考点之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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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考点之物权法”,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我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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