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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二卷 】

  我国采用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是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职权标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

  2、时空标准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3、名义标准。凡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必须综合上述标准予以分析判断。

  分类:

  1、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有强制命令的属性,分为权力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对于执行职务的权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

  2、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者发生法律效 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导致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能够引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 更、消灭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不论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均为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据执行职务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效力是否可以重复,可以划分为抽象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具体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执行职务是否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还可以将其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损害结果要件】

  范围: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我国概括为两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 肖像权、亲属关系中的权力,以及种法律#教育网种财产权如继承权、物权、经营自主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以上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损害时,国家 应当负责赔偿。由于人身权中的名誉权等遭受损害的属于精神赔偿,无法用金钱计算国家不予赔偿,但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象:损害是指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国家能否赔偿这种损害应 确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对受害者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国家颁布法律、行政机关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如果他造成的损害是普遍的,但法律又未加 以特别保护那么国家就不负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 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 以国家机关及公务员的公职义务为基础,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权益为依托,以违反公职义务与权益遭受损害之间的关系为内容,用客观、恰当、符合正常社会经 验的方式衡量和确定的逻辑关系。

  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的,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3、第三者介入。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损害发生同时由国家机关和第三者行为所引起的,国家机关就其行为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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