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是本行风险管理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风险管理职责包括:
(一)认真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战略,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定覆盖全部业务和管理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
(二)推动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机制,采取适当的规避风险、缓释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散风险的方法和措施;
(三)提出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四)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估和改进;
(五)按照董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状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风险管理长短期规划等情况。
第九条 设置首席控制风险官,首席风险控制官负责分管风险管理条线工作,不得分管前台业务工作,直接对行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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