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设立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本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统一管理,该部门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或组织拟订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三)研究确定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控和缓释方法;
(四)研究提出本行的重大风险限额;
(五)对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风险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六)对业务风险进行审查,提出风险审查意见;
(七)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查;
(八)牵头推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向业务经营部门或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管理人员,委派的风险管理人员独立实施风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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