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管理组织、职责和权限安排;
(二)可以开展的业务;
(三)可以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方法;
(四)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
(五)适当的风险管理限额,包括信用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等;
(六)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七)采取压力测试的情形与范围;
(八)风险管理信息的报告路径;
(九)对重大和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覆盖风险管理重要环节的程序和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二)对各类主要风险的计量程序和方法;
(三)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缓释或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四)对各类主要风险的监测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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