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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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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

  1.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即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特别关注:在清偿职工工资时,应当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2.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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