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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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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小编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2)

  【案例一】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法理透析】

  本题材料选自习近平主席的两段讲话,围绕“执法为民理念”展开。

  考生通过审题,仔细研究题干中的要求,以找到官方要求的采分点。“根据以上材料”要求我们的答案必须要结合材料,这是采分点一。“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意味着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我们必须要答出来,这是采分点二。“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这是采分点三。具体答题时,我们先答涵义,再结合材料,最后谈理解。

  对于涵义和怎样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并不难,引用教材原文即可。关键是怎样结合材料,作答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此处说明:第一,必须有观点;第二,观点是从材料中推理出来的;第三,即要结合材料分析,又不能照抄材料。从材料中提炼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这一点,要说明与执法为民理念的联系如何,并谈一下我国的现实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历年的简答题主要以领导人讲话为材料,2014年延续了这种考核方式。对于2015年的简答题,考生要把握这种考核特点。

  【参考答案】

  1.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2.从材料可以看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又是具体的践行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和我国的现实条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出发,完整地构建了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使执法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3.依据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国当前应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①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和制裁各种危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②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权利救济手段。③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④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二】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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