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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5)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5)

  【案情】: 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

  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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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4)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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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3)

  【案情】: 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

  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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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2)

  【案例一】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 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 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 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 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入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 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可以,但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3.不予准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

  4.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

  5.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参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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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1)

  【案例一】

  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 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 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 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 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 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 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 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 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 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 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 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 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 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 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参考解析】

  1.违反。因为某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l0万元。

  3.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2008年10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约定...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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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十

  一、简答题

  1.简述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答: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1)私人告诉(2)原被告地位平等(3)争斗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4)司法行政合一(5)神示证据制度

  2.简述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

  答: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在纠问式诉讼中:

  (1)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5)纠问式诉讼与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简述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答: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制定的理论根据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完善的重要依据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制订的基本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将会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4.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6.简述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答: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已经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案件过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较为突出。这不利于调动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也借机避免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推脱责任。而审判委员会是集体负责制,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给错案追究造成一定的困难。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这种暗箱操作的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所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完全名存实亡。因此,改革甚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7.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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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九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

  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

  (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5)审判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4.简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答: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总体上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

  5.简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答: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程序价值的第二个方面在于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阶级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因此,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6.简述我国加入的有关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国际人权条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答: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国际社会,对于缔结的条约,当事国应当善意履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后,也应当善意履行。到目前为止,中国已陆续加入了18项国际人权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正在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中。该公约中有不少刑事诉讼标准的规定,包括权利平等,司法补救,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它与其他人权公约中的一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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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八

  【案例一】

  赵某从某公司购进冰箱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赵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赵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赵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款。50台冰箱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赵某无罪。赵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

  (1)赵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赵某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赵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应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为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而本案中赵某可以向区公安局、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所以应给付赵某拍卖冰箱所得的价款15万元。

  (4)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与赔偿。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参考答案】

  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有误。

  (2)中级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

  (3)执行死刑前,中级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1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七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七

  一、(本题9分)

  案情:甲省建筑总公司下属的第一分公司与上海某企业集团签订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由甲省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为该企业集团建厂房共近2万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某企业集团便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7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在5日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后,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诉人的答辩状后,即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当事人并按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申诉人)对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仲裁委员会是否能受理该案?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3.本案被申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二、(本题12分)

  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嫒肆执笪霸诟孟匾?写婵畈⒋?碛?邓?烊?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日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镇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1.林大伟获得的1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2.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

  4.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的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确定?

  5.假设林大伟在3月14日把5800元奖券都售给了镇供销社,而发生本案中的最后情形,那么,对林某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6.若林大伟与另一职员王某一起推销奖券,而王某因病未能一同前往,则对王某该定什么罪?为什么?

  三、法律文书题(本题10分)

  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