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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多个经营者
①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提示】具有正当理由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违法。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
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拒绝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通过间接方式变相进行。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
①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②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④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⑤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⑥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提示】只有无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才为非法,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②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③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4)强制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提示】只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地实施该行为时才为非法。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②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③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5)搭售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①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②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③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④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①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②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③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④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4.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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