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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抬重病老母进邻居家要挟被砍伤算正当防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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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抬重病老母进邻居家要挟被砍伤算正当防卫么?

  为了达到在邻居家菜地上建房的目的,天台的杨某、郑玲某俩夫妇竟然将身患重病的植物人老母亲抬进邻居家要挟。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为了不让郑玲某夫妇进入自己家,将二人砍伤……

  这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台州中院二审裁定均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发:将植物人母亲抬进邻居家

  根据法院查明,案发前,杨某、郑玲某夫妇原本打算在郑某娟家房前的菜地上建房,但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杨某、郑玲某认为,是郑某娟从中阻止所致。

  2016年9月5日上午,夫妇二人将老母亲郑某妹拉至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准备将郑某妹背进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他们建房。

  郑某妹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告人郑某娟见状后,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并没有成功,杨某等人将母亲郑某妹直接“丢”在了郑某娟家的厨房后就离开了。郑某娟随后报警,并将郑某妹搬至屋外。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母亲被移到外面后,又赶到郑某娟家门口,想再次将老人搬进去。

  这次,郑某娟拿着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于是引发肢体冲突。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她自己头部、四肢等也有受伤。

  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发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经审查,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5684.26元。

  法院: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这之后,被告人郑某娟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天台法院一审判决郑某娟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天台法院认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台州中院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夫妇二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郑某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同时,郑玲某也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人郑某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5684.26元。

  被告人郑某娟的辩护人则认为,郑玲某一方将植物人丢进被告人家中,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郑某娟防卫时,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娟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台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天台县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郑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被告人的行为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台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后,本案的审判长、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朱坚和合议庭的员额法官朱康华对该案进行了说理释法。

  朱康华法官直言,郑玲某、杨某夫妇为解决建房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

  那么,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实施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朱坚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朱坚表示,首先,郑玲某、杨某为了达到违规建房的目的,将重病且植物人状态的母亲郑某妹放置在被告人郑某娟家中,郑某娟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郑玲某、杨某等人强行将郑某妹搬入郑某娟家的厨房后离开。郑玲某将重病母亲弃于他人屋内的这一系列举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拉出放置于村道上,系自力救济行为,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被告人郑某娟家,仍是为了要将母亲郑某妹搬入郑某娟屋内以此要挟的目的明显,而且,二人已经强行进入郑某娟家,对被告人郑某娟而言,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仍不予以阻止,郑玲某、杨某将郑某妹搬入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因此,被害人郑玲某、杨某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郑某娟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强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后来的持刀反击,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某妹被搬入其家中,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被告人郑某娟持刀砍击被害人郑玲某、杨某,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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