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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受贿与收礼金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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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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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常见的两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受贿与收礼金大有不同,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区别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受贿与收礼金大有不同

  某市交通局局长白某,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2017年9月,白某在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帮助甲工程公司老板李某承揽道路交通工程,收受李某3次所送现金共计18000元。2017年春节前,乙工程公司老板王某到白某家拜年,送给白某现金3000元。上述案例中,对于白某收受李某、王某现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收受礼金?

  受贿违纪和收受礼金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常见的两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例中,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李某承揽工程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18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白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春节期间收受王某的3000元现金,但王某在送现金时没有提出请托事项,白某也没有利用职权给王某谋取利益或作出任何承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白某收受王某3000元礼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收受礼金。

  综上所述,受贿和收受礼金,主要有以下六个区别:

  一是主观意愿不同。受贿违纪有两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既包含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又包括主动故意索取。收受礼金违纪只有被动违纪收受这一种主观意愿表现形式。

  二是侵犯客体不同。受贿违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收受礼金违纪侵犯的是党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个简单客体。

  三是客观表现不同。受贿违纪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客观表现形式为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贿人在给予财物前后提出请托事项。包括给予、承诺、实施、实现等多个环节。收受礼金违纪本质是收受,其客观表现形式为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四是时间节点不同。受贿违纪行为一般发生在行贿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前后,而收受礼金违纪行一般发生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

  五是追求利益不同。受贿违纪行为追求的是广义的财物概念,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此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如房产、汽车等实物的居住、使用权。收受礼金违纪行为主要追求的是狭义的财物概念,即财物的价值。如现金、购物卡、礼品等财物。

  六是处理上限不同。受贿违纪属于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收受礼金违纪行为目前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收受礼金但不为送礼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从“杭州保姆纵火案”看死刑的执行方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莫焕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莫焕晶进行了宣告,并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莫焕晶执行了死刑。时间回到2017年6月22日,杭州蓝色钱江公寓豪宅起火,雇主家母子4人身亡。嫌疑人锁定为保姆莫焕晶。2017年0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焕晶涉嫌放火罪、盗窃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2月9日,“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一审被判死刑。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终于尘埃落定。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该案件中被告人莫焕晶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这里涉及到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模块的重要考点-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首先,关于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其次,死刑缓期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这一知识点中,常考死缓执行的年限即2年,以及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的处理结果。考生一定要注意这两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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