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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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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一起来做一下练习题吧!看你对这个知识点掌握了多少!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

  关于国家赔偿法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2018年6月30日,朱某醉酒后砸商店玻璃,警察赶到现场制止,朱某挣扎,在推搡的过程中,朱某倒地,头撞在水泥地上致死,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C、警察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为躲避迎面开来的大货车,不慎将朱某的商店橱窗玻璃撞碎,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D、郭某被疯子朱某追砍,郭某跑到警察局里寻求帮助,但是警察局里无人管理,郭某为躲避朱某的追砍,从二楼跳下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是相关的行政机关,但是责任主体是国家,因此,A选项当选。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事实行为采用的是过错归责,行政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归责,错捕、错判采用的是结果归责原则。而在本选项中,警察的行为致人死亡,这是一个事实行为,警察需要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本题中,警察明知道这是一个醉汉仍然和他发生推搡,而且,同时他也应该预见到若人倒在水泥地上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警察仍然和醉汉推搡致醉汉死亡,因此,警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发生了当事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当选。在C选项中,警察虽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也就是说警察有一个正当的目的,而且,警察也没有违法,他是为了躲避大货车而不慎撞碎了玻璃,应当补偿,而不慎赔偿,因此,C选项不选。D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D。

  下列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说法正确的是( )

  A、朱某违法,县公安局给予其罚款500元的决定,朱某不服,找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太轻,变为900元,则:县公安局是500元的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是400元的赔偿义务机关。

  B、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共同实施了职位侵权行为,则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C、甲机关授权乙机关行使职权,乙机关在行使的过程中侵犯了朱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甲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代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答案】AB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故A选项正确。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B选项正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法律关系剖析

  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是( )

  A、李某申请并获得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证

  B、法院对于某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C、赵某对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D、齐某对某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

  【答案】A。解析: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A选项李某申请工商许可,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当然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B选项中的行政诉讼、C选项中的行政复议、D选项的行政赔偿均为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等方式。

  故本题答案为A。

  关于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务员张小三对于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开除决定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B、人民法院受理了A选项中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C、对于B选项中的案件,审理应当公开审理。

  D、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A选项中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A选项中,张小三为公务员,对其作出的开除决定属于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复议不可以诉讼,其只能通过《公务员法》走内部申诉途径去请求救济,而非行政诉讼,因此A不正确。因此BC选项亦不正确。对于D选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非在审理之后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D选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是ABC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作为犯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法律知识最主要的就是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这些法里面刑法相对来说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比较难掌握的法律,因为比起其他法律来说刑法当中的绝大多数知识点是需要大家进行理解的,会以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察,而不是像法理宪法等单纯记忆就可以做对题,因此大家在掌握刑法的知识点时重点需要理解。

  刑法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第二部分是刑罚,而犯罪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就是不作为犯罪,在没有学习之前,很多人可能认为构成犯罪必须要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这其实是一个误区,犯罪除了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下面结合两道真题我们来进行一个掌握。

  真题演练

  1、甲乙积怨较深,一日见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但未死亡,甲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走开,后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作为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见危不救罪

  C.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仅违反道德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1、【答案】D。解析:根据题意,乙死亡是由于被他人砍伤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甲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甲不构成作为犯罪,A选项错误,在刑法分则当中,并未规定有见危不救罪这个罪名,B选项错误,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是行为人负有义务且能够履行义务,却消极的不履行义务,而在本题当中甲并不负有救助乙的法律义务,因此甲不救乙并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仅仅只是违反了道德,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在公共溺水时,某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犯罪排除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2、【答案】ABD。解析:A项,甲乙均有作为义务,甲的作为义务来自于法律规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救助义务,乙的作为义务来自于职务规定的义务,二人均有义务且能够履行,却故意不救助,因此甲乙二人构成不作为犯罪,A选项正确,B项,甲的先行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甲有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故意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B选项正确,C项,甲并未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C选项错误,D项,在法律上,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但对女友没有救助义务,甲对母亲应救能救而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但对女友因为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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