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社区

目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liuxue86.com - 公务员公共基础 】

  抵押权是什么?哪些财产不能抵押?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是担保物权中的内容,在事业单位或者是银行考试中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在这部分内容中,关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这个知识点更是重中之重,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来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不是属于国家就是属于集体的,是不可以流通的,所以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所有的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从概念可以看出这些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农村的。用耕地举例,假如耕地可以抵押,想做老板、做有钱人的固然要比想种地的多,假如大部分人都把耕地拿去抵押,必然就会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生活。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首先要注意一点,强调的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不可以抵押,私人的是可以的。假如学校的桌子板凳,医院的病房病床拿去抵押,就会影响到正常的教育和医疗。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属于一种处分行为,处分正是所有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告诉我们,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还未确定,所以对该财产谁有权力拿去抵押也不得而知,所以不能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况属于所有权受限,所有权受限处分行为自然也受到了限制,所以此种财产不可以抵押。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很清楚的可以看出是违法或违章的建筑,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以此种财产做抵押,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比如耕地,权利人对其享有使用权,在上面可以种农作物,但通过上述几条也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所以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只有农作物的抵押有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

  在抵押这部分内容中,上述所列是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排除后剩余的就是可以抵押的,这里有一个权利容易被认为是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从上述文章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并没有这个权利,所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在考试中也较为重要,所以比较有探讨的意义,以上就是我对这部分内容做的一个探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确认识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属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刑法的内容中属于一个考频较高的内容,但是有很多考生无法正确的做出判断。那到底什么是犯罪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更好的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我们还需要掌握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的行为,但是危害结果还是产生,不构成犯罪的中止。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要考点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民事主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重点内容。自然人有两个能力,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这个知识点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考察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也可以通过案例的方式考察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首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给自然人的,既然是法律赋予的,那么自然人的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人人平等的。那么这种能力的起止时间则是自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止。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故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的第一个考点大家需要掌握的就是八个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不可放弃”注意最后一个特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不可以放弃,假设一个人如果放弃了民事权利能力,那他便失去了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如果一个人不能享有权利也不能履行义务了,那他便不可能生存下去,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以放弃的。

  例题1:自然人自()时至死亡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A. 18周岁

  B. 16周岁

  C. 8周岁

  D. 出生时

  答案:D.

  例题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以下哪个特点()

  A. 始于出生

  B. 终于死亡

  C. 人人平等

  D. 可以放弃

  答案: D

  第二个考点则是《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胎儿不是自然人,所以一般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利益有关的,我们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例题:关于未出生的胎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 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 胎儿出生是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答案: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许可

  在行政法中,行政许可是高频考点。考察方式以直接考察和案例考察相结合,考生注意理解性的把握行政许可的内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主要有:

  1.依申请性。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考点点拨:行政机关不会主动派发行政许可,而是需要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

  2.受益性。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点拨:行政许可是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基础上授予相对人一个权利让相对人获得从事该禁止行为的一个资格,体现了受益性。

  3.外部性。行政许可是针对行政系统外部的,而不是针对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许可。

  考点点拨: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要式性。行政许可的派发必须依照具体的法定形式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行政许可的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质证的一种特殊的程序。行政许可的听证分为两种:依职权;依申请。

  1.依职权主动听证,该种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该依职权主动召开,或者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召开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示例:化工厂排污,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污水排放到小河里势必会影响到河周围村落中的村民,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其属于应该依职权主动召开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该种听证适用于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就应当由行政机关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利害关系人5日内申请,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强调依申请听证的两个时间:申请时间和召开时间。

  示例:甲要在xx小区的一楼经营一家麻将馆,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于麻将馆会产生噪音污染,对周围邻居产生影响,于是工商部门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在5日内申请听证。

  考点提示:1.举行听证的费用不能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承担(解释:如果让老百姓承担费用,那就没人申请听证了。)

  2.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人数众多或者通知不便,可予以公告。听证方式公开进行。

  3.听证的主持人应由案外人主持。(由于听证的主持人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他可以安排发言的顺序、时间等,所以他可能会引导听证的参与人员,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所以听证的主持人要由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担当。)

  4.听证的过程就是申辩质证的相关环节,而这个听证的过程需要记录下来,也就是听证笔录。签字盖章生效后的听证笔录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真题示例1:工商部门向从事生产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上属于()行为。

  A.行政确认

  B.双方行政

  C.行政许可

  D.不要式行政

  【参考答案】C。

  真题示例2:行政许可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是。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B、申请人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D、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

  【参考答案】AC。

  推荐阅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辨别著作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公务员报考指南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名入口 行测专题 申论专题

  想了解更多公务员公共基础网的资讯,请访问: 内蒙古公务员公共基础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3896703.html
延伸阅读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区别、种类你了解得怎么样?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常考的
2019-04-24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人的责任你掌握了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代理)一、民法总则-代
2019-04-2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一起来做一下练习题吧!看你对这个知识点掌握了多少!祝你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法说法正确的是(
2019-04-24
犯罪中止是个很容易混淆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好好掌握!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
2019-04-24
你知道导言怎么写吗?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文写作:《导言》写作方法总结,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公文写作:《导言》写作方法总结【例】某美术馆正在策划艺术
2019-04-24
今天小编重点和大家复习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以及诈骗罪这几个重点罪名。希望大家复习完知识点后,做一做练习题!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重点财产型犯罪1.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2018-11-27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做出哪些处置呢?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处置,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处置一、监察程序处置知识点监察机
2019-03-27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管辖,希望大家复习完相应的知识点后,多做练习来巩固知识点!祝你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管辖一、监察管辖知识点各级监察机关
2019-03-21
很多事情谈到钱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家产风波,请大家仔细阅读和分析,争取在平时弄懂这个知识点!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家产风波案情回顾:刘銮雄的家
2019-01-0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复习来弄清楚这类知识点,有空还可以做做题目!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担保物权,是为了
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