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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你的婚姻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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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效力这个知识点注意靠记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你的婚姻效力如何?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学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你的婚姻效力如何?

  在省各地市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对于婚姻内容的考查,尤其是对婚姻效力的考查比较常见。这部分知识本身难度不大,偏重于记忆性。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虽然占比不大,但是却常常出现,所以这部分内容也是需要大家花点时间好好掌握的。那么,对于婚姻效力相关内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让我们通过以下几道真题来检验一下你对此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

  【真题再现】(单选)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A.离婚

  B.宣布婚姻无效

  C.撤销婚姻登记

  D.调解

  【答案】A。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难度并不大,主要是考查对婚姻效力的记忆和理解。根据《婚姻法》第5、6、7条规定可知一个有效的婚姻需要符合下列几个实质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四)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之间结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题中,某甲和某乙登记结婚,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婚姻是有效婚姻,所以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诉讼实现,因此A选项正确。结婚后未同居,也未举行婚姻并不是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所以不能宣布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BC选项错误。调解一般是调解不离婚、不解除婚姻关系,所以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真题再现】(单选)甲男(18岁)和乙女(14岁)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可撤销婚姻

  B.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相互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C.甲与乙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D.如甲与乙在达到法定婚龄前起诉解除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

  【答案】C。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比较简单,考查婚姻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效婚姻须符合5个实质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四)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之间结婚。由题干可知,甲男只有18岁,乙女只有14岁,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该婚姻在此时为无效婚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男和乙女的年龄会逐渐增长,最终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到那时双方再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即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真题再现】(单选)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去民政部门申领了结婚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甲乙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就是无效的

  B.甲胁迫乙与其登记结婚,婚姻是可撤销的

  C.只要甲乙举办婚礼后,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

  D.只要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

  【答案】B。解析:这道题目的考查比较简单,也是考查婚姻的效力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有效婚姻须符合5个实质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三)禁止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结婚;(四)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之间结婚。A选项说法错误,即便是父母包办婚姻,只要是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是有效的。B选项说法正确,胁迫结婚违反了实质条件中的自愿原则,属于可撤销婚姻。C选项说法错误,举办婚礼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不举办婚礼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依然是有效的。D选项说法太过于片面,结婚的实质条件除了自愿以外,还有其他四个条件,只有都符合才是有效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监察委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监察委这一新的国家机关,并在宪法修改中详细罗列了国家监察委的职权,而新组建的机构历来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偏爱点,故本文将真题中出现的涉及监察委的题目加以总结,希望对大家后期备考有所帮助。

  某县监察委员会在办理一起监察事项时,要求县电信公司提供某监察对象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监察委员会有权要求县电信公司提供任何电信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B.用户的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县电信公司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

  C.用户的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县电信公司无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用户的电话详单

  D.县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职权收集、调取证据时,有权依法向县电信公司了解该监察对象的通信情况,县电信公司应当如实提供转任”。

  【答案】B。解析:《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监察委作为国家监察机关,无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用户电话详单,而电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故选项A、D错误,选项B正确。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规定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电信公司也应当予以配合,故选项C中无权向任何单位提供用户电话详单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下列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4年

  B.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C.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D.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监察委主任每届任期为五年,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C正确。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B.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D.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选项A说法错误,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其他选项都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综上所述,考试中所涉及的监察委员会题目,均是宪法法条原文描述,所以需要考生在备考时多去研读法条,认真掌握宪法中有关监察委的具体规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的分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属于考试的记忆性考点,其中关于宪法的分类涉及不多,但随着考试的范围和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同学们的知识储备也需要跟上,细节性的区别考点也要注意把握,其考察多以选择和判断形式为主,只要细节掌握到位,其难度并不是很大,因此,需要大家着重记忆把握。

  【真题再现】关于宪法的分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根据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B.成文宪法属于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C.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晚清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

  D.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和经济制度

  【答案】C。解析:选项考查的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两类宪法的分类标准。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宪法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A选项把宪法的分类标准和具体对应的结果相混淆,张冠李戴。故A错误,不选。特别提示考生在遇到相类似的知识点和题一定要保持冷静,识别其陷阱。

  B选项仍旧是对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的考查。如A选项的解析,这两类宪法的分类标准是不一样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文宪法是刚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柔性宪法,但是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对应关系,因为它们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故B错误,不选。特别提示考生切不可混淆逻辑顺序。

  C选项考查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根据宪法的制定机关(或者主体)的不同,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其中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协商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由国民制定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晚清《钦定宪法大纲》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制定的,都属于钦定宪法。故C正确,当选。

  D选项看似在考成文宪法,实则在考查美国联邦宪法和德国魏玛宪法的内容和特征。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该宪法在制定时主要考虑的是政府架构和权力配置,并未涉及文化制度和经济制度。世界上第一次比较系统规定文化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宪法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该宪法规定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也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效仿。故D选项错误,不选。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

  一、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知识点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②主要是财产责任;③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④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划分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相关练习题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B.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C.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D.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二)

  一、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知识点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①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特殊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益补偿,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相关练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有( )。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没收财产

  【解析】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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