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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部门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部门”,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是按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2)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3.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并不是一个

  概念,它们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4.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的法律"。

  (2)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3)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4)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

  (5)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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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权利质权标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权利质权标解”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司考理论精炼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可以转让性 考试用书

  例: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自 法律 敎育 网

  答:ABD C项中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是权利质权的必备要素。

  三、考点串联 质押生效条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四、应试能力拓展

  例:(03.卷三。单。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C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司法考试反垄断法重要考点整理汇总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形;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经法律教\育网营者集中的豁免申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与法律责任。中 华 考 试 网

  5.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

  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

  (二)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必考考点整理汇总

  6.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与行为要件。

  7.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点掌握以下三种: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低价倾销行为的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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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税法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道道征税)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劳务但不限于劳务,另有两项货物)

  5.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的所得、亏损的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 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 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 考试用书

  二、会计法

  1.会计的领导制度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3.会计核算(核算范围、核算的文字、核算的本位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记帐的依据是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不得涂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4.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监督的范围不同)

  5.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注意哪些人永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哪些人在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即40条的内容)

  三、审计法

  1.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3.审计职责

  4.审计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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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资料:刑法相关考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资料:刑法相关考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一共有八个方面的原则,特殊的地方在于秦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以身高为标准。

  二、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箠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据《周礼》“八辟”制度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内容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3、《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它是后世“十恶”的前身。其内容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刑罚制度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北周把流刑规定为五种。(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开始,北齐和北周继续采用。(4)废除宫刑。

  5、《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注意八议制度与准五服以制罪为新增考点,应给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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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2.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具体可包括:(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3)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3.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4.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除乡镇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负责答复外,其他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5.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乡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

  6.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8.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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