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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托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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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所起的作用仅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因而托收对卖方来说意味着一种风险。

  在调整托收的法律上,国际商会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国际商会将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522号出版物。该规则仅适用于银行托收,仅适用于托收指示中注明该规则的托收。该规则属于惯例性质。当事人在发出委托指示时应注明“受URC522约束”的字样。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该种约定优先于上述规则。在规则与一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抵触时,法律规定优先。即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有关国家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管制的规定等。该规则并不涉及当事人的能力和有关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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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托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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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托收的基本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

  (1)委托人(即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卖方通常会开出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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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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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

  世贸组织对关税的原则是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通常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职业培训教育网布的税率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额。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税),或重新与其他成员谈判,否则不得提高关税税率。但成员可以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

  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外国产品进口时,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中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也不得征收超过自协议生效日所实施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分。各国的关税税率,都按照税号、商品名称、货物名称、实施税率和约束税率,规定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次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减让表均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或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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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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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虽然国际贷款协议依种类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异,但经过长期实践,国际贷款业务已经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协议格式和内容,各类贷款协议一般也具备一些共同性条款,这些共同性条款包括:协议术语解释、陈述与担保、贷款目的、贷款的提取、先决条件、还款、违约事项、税费、纠纷管辖及法律适用等。

  1.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在该条款中须对贷款人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涉及的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事实及经营事实进行说明和承诺,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有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人说明的重要情况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法律事项的说明,为的是使贷款人确信借贷交易的效力在法律上不会遇到来自借款人方面的阻碍;其二,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所作的说明,为的是使贷款人确信借款人有良好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2.先决条件。

  只有在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时,贷款人才承担或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先决条件分两类:一类为总括先决条件,主要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协议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各类担保文件、必需的授权书和政府批准文件的副本、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如章程、执照等。对借款人在协议中作出说明的各种法律事项给予证明和说明的法律意见书。另一类为每笔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包括借款人所作的各项说明,在其借款时仍然真实、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未曾发生或现不存在违约事件,也没有可能引起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使借款人履行借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的情况。除上述各项总括与具体贷款部分的先决条件外,借贷双方可根据情况需要,商定增加其他先决条件。

  3.约定事项。

  国际贷款协议的约定事项条款指借款人在协议中作出的若干保证或自我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贷款的收回。约定事项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指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2)平等位次条款,该条款要求借款人保证无担保的贷款债权人至少应与借款人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处于按比例平等的受偿地位。(3)财务约定事项,该条款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各项财务指标。如保证其负债率不超过一定比率。(4)贷款的用途,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限制用途,但从法律角度应注意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非法目的,必须导致贷款协议无效,使其无法强制执行。(5)保持资产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使借款人能保持较强的清偿能力。一般借款人须承诺下列义务:非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有义务对其企业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禁止借款人过度举债等。

  4.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借款人的违约可分为实际违约...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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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借款人的违约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

  一类是实际违约,主要包括:(1)借款人到期不支付或不如数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或有关费用。其救济方式为解除借款协议,宣告贷款加速到期。(2)借款人违反在协议中所作的说明与保证。如其说明与保证与事实不符等。其救济为暂时中止发放贷款,直到说明与事实相符。也可解除借贷协议、加速到期、损害赔偿等。(3)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采取中止或撤销贷款的提供,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等救济方法。(4)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协议为其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另一类是预期违约,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交叉违约。也称串连违约,即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如破产、财产被法院扣押或可强制执行等;借款人公司被征用或被国有化;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是一处概括性的规定,贷款人有合理根据认为有重大不利从而将导致其实际违约时,就可以按违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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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避税及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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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避税及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以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躲避或减少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性质不同,前者是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而国际避税则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而两者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逃税行为如查证属实,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避税行为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一般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国际避税也更多地被跨国纳税人所利用。国际避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在自然人方面,对于以居留时间作为确定居民标准的情况,纳税主体则缩短居留时间,对于以住所作为居民标准的,纳税主体则长期住游艇上等。

  (2)转移定价,即跨国联属企业间通过人为的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达到避税的目的。

  (3)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指跨国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人为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减少赢利,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利用避税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港指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依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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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入取得。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婚姻或收养可作为获得国籍的有利条件之一,但获得国籍可能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2.非自愿丧...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同样也有着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条文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属于理论的知识点不多。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提示:考点是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导论当中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在中国适用包括:一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采纳、转化、并行;二是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本题中体现了国际条约的转化的问题。A选项之所以错误,因为民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可以直接优先适用。

  解析: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

  法律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律的不同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依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教'育.网只要我国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因   此这一国际公约就成为中国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或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教.育^网但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法律渊源而不是法律体系,司法原则的“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应当包括属于法律渊源之列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故《伯尔尼公约》虽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法院在根据其作出判决时,并不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故C、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项。

  2.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2002年卷一多选第55题)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