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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国际法

  第一章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排除。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不法性的排除(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划分方法、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 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 国际海峡)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 国际...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国际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平均分值占12分,你对国际法学的怎么样了,你对国际法大纲是否有所了解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国际法备考提示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2分。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本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

  【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 经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