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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托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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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托收的概念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是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并不承担责任。银行所起的作用仅是一种代理收款作用。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因而托收对卖方来说意味着一种风险。

  在调整托收的法律上,国际商会在总结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58年制定和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于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国际商会将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又称522号出版物。该规则仅适用于银行托收,仅适用于托收指示中注明该规则的托收。该规则属于惯例性质。当事人在发出委托指示时应注明“受URC522约束”的字样。当事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该种约定优先于上述规则。在规则与一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抵触时,法律规定优先。即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有关国家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管制的规定等。该规则并不涉及当事人的能力和有关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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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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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2017年国际法知识点:约束关税措施

  世贸组织对关税的原则是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通常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职业培训教育网布的税率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额。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税),或重新与其他成员谈判,否则不得提高关税税率。但成员可以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

  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外国产品进口时,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中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也不得征收超过自协议生效日所实施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分。各国的关税税率,都按照税号、商品名称、货物名称、实施税率和约束税率,规定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次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减让表均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或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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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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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虽然国际贷款协议依种类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异,但经过长期实践,国际贷款业务已经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协议格式和内容,各类贷款协议一般也具备一些共同性条款,这些共同性条款包括:协议术语解释、陈述与担保、贷款目的、贷款的提取、先决条件、还款、违约事项、税费、纠纷管辖及法律适用等。

  1.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在该条款中须对贷款人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涉及的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事实及经营事实进行说明和承诺,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有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人说明的重要情况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法律事项的说明,为的是使贷款人确信借贷交易的效力在法律上不会遇到来自借款人方面的阻碍;其二,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所作的说明,为的是使贷款人确信借款人有良好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2.先决条件。

  只有在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时,贷款人才承担或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先决条件分两类:一类为总括先决条件,主要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协议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各类担保文件、必需的授权书和政府批准文件的副本、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如章程、执照等。对借款人在协议中作出说明的各种法律事项给予证明和说明的法律意见书。另一类为每笔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包括借款人所作的各项说明,在其借款时仍然真实、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未曾发生或现不存在违约事件,也没有可能引起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使借款人履行借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的情况。除上述各项总括与具体贷款部分的先决条件外,借贷双方可根据情况需要,商定增加其他先决条件。

  3.约定事项。

  国际贷款协议的约定事项条款指借款人在协议中作出的若干保证或自我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贷款的收回。约定事项主要包括:(1)消极担保条款,指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2)平等位次条款,该条款要求借款人保证无担保的贷款债权人至少应与借款人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处于按比例平等的受偿地位。(3)财务约定事项,该条款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各项财务指标。如保证其负债率不超过一定比率。(4)贷款的用途,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限制用途,但从法律角度应注意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非法目的,必须导致贷款协议无效,使其无法强制执行。(5)保持资产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使借款人能保持较强的清偿能力。一般借款人须承诺下列义务:非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有义务对其企业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禁止借款人过度举债等。

  4.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借款人的违约可分为实际违约...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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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借款人的违约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

  一类是实际违约,主要包括:(1)借款人到期不支付或不如数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或有关费用。其救济方式为解除借款协议,宣告贷款加速到期。(2)借款人违反在协议中所作的说明与保证。如其说明与保证与事实不符等。其救济为暂时中止发放贷款,直到说明与事实相符。也可解除借贷协议、加速到期、损害赔偿等。(3)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采取中止或撤销贷款的提供,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等救济方法。(4)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协议为其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另一类是预期违约,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交叉违约。也称串连违约,即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如破产、财产被法院扣押或可强制执行等;借款人公司被征用或被国有化;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是一处概括性的规定,贷款人有合理根据认为有重大不利从而将导致其实际违约时,就可以按违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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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避税及主要方式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避税及主要方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国际避税及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以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躲避或减少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性质不同,前者是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而国际避税则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而两者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逃税行为如查证属实,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避税行为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一般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国际避税也更多地被跨国纳税人所利用。国际避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在自然人方面,对于以居留时间作为确定居民标准的情况,纳税主体则缩短居留时间,对于以住所作为居民标准的,纳税主体则长期住游艇上等。

  (2)转移定价,即跨国联属企业间通过人为的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达到避税的目的。

  (3)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指跨国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人为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减少赢利,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利用避税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港指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依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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