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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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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生和任期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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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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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

  1、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他人员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地决定。

  3、所有组成人没的任免决定以后,均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二)任期

  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2、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四、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权。

  (二)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三)提出议案权。

  (四)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五)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六)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六、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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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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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组织: 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且应有妇女成员。

  (3)罢免:(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召开:(第二十二条)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划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组织: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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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宪法知识点:民族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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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一)自治地方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本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应当有自治地方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应当由自治地方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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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国家机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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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特点

  1、阶级性

  2、历史性

  3、强制性

  4、组织性

  (二)分类

  1、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1、集体负责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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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复习要点:制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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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①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关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关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宪法起草机构负责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②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③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④通过或批准宪法。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说来,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⑤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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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要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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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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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重难点:宪法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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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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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要点:宪法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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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根据各国宪政实践以及学者们的分析总结,各国在开展宪法解释工作的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四种:

  1.统一解释。

  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消除人们之间的误解,从而明确承认或者否认某项行为规范,并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能够一体遵循。

  2.逻辑解释。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 义,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予以说明。逻辑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实践中运用得较多,而且其中包含的几个方面,或者被单独运用,或者被同时运用。

  3.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可以消除宪法条文内容上的缺漏,从而使宪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其灵活完整的作用。

  4.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指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这种解释方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适应性。它既能避免烦琐的修宪手续,又能重新赋予宪法以生机和活力。但由于这种解释方法弹性太大,有可能产生一些弊端,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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