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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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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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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例1: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

  第二节 选举制度(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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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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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一、国体的类型,我们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领导力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都相同。

  二、重点是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分为大陆部分的联盟和港澳台与海外部分的联盟。

  2.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组织形式,政协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它的组织,中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地方委员会。政协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更不是一般群众团体、企业单位。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权组织,简单的说是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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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2002年试卷一第38题)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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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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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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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例】下列哪那些法律文件属于宪法性文件( )。

  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立法法

  D.义务教育法

  参考答案:ABCD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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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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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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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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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采集者退散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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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

  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

  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③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④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外交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等。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协商座谈会、小范围的谈心会。

  (二)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具体包含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另一个是广泛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3、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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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宪法的渊源

  1.宪法典:指将一国最根本、 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其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性法律只是普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2)在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我国的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3.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宪法惯例的特征有:法律 敎育 网

  ①宪法惯例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

  ②宪法惯例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③宪法惯例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3)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法国家, 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宪法判例

  (1)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

  (3)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的宪法问题做出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4)在成文宪法的国家, 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