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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的宪法教育

 

  论公务员的宪法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以下简称决定) 中强调了执政党 “依法执政”的意义,《决定》明确提出: “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同时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宪法列入党委 (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这些理念与具体措施的目的是广泛开展宪法教育,通过宪法教育培养公务员的人权意识与国家价值观的认同。在现代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执政的关键、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也是所有公权力行为的基础。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予以评价和控制。

  一、公务员宪法教育的基本功能

  对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宪法教育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有效预防公权力滥用的重要环节。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是否具有成熟的宪法意识,对于宪法能否有效实施具有重大影响。

  首先,对公务员进行宪法教育是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权力的最高效力。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既是行政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国家的公民,容易在角色的冲突中受各种利益的诱惑,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可以说,行政权的腐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是最大的,需要以宪法观念和精神进行遏制。基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特殊地位,公务员首先要对宪法负责,承担宪法的责任。

  其次,对公务员进行宪法教育是依宪行政的本质要求。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从产生到具体运行受宪法的约束。公务员是具体行使行政权的主体,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而法律素质的培养首先要培育宪法观念。

  再次,对公务员进行宪法教育,有利于公务员明确行政权的来源,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与地位,依照宪法原则和精神行使权力,保持清廉形象。”如果政府具有遵守、执行宪法的意识,注重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保障,就不但能有效减少对公民权利造成损伤,也会减轻公民维权成分,减轻社会及法律资源的负担,防止极端、恶性事件发生”。

  第四,遵守宪法是公务员首要的法律义务,也是身份保证权的依据。由于执行公务的过程实际上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适用过程,因此,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务员的直接效力”。为此,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遵守、拥护宪法为公务员的义务。如日本宪法第99条规定: “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宪法的义务”。一些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有关限制公务员身份的法律不得侵害职业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内容。

  基于公务员的宪法地位,有的国家在宪法上明确了公务员性质与在公法上的职责。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主权之行使,在通常情形下,应属于公务员之固定职责,公务员依据公法服务、效忠。”依据基本法的规定,1953年通过的《联邦公务员法》和1957年通过的《联邦公务员基准法》都对公务员的忠诚义务做了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以其全部行为认同基本法所揭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