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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制定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宪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宪法重难点:宪法制定”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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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宪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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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法律||教育网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的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的利益得到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1954年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30条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法律||教育网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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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学难点:《宪法》法官制度

 

  加油复习司考宪法,多做题,多看看知识考点,就有希望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学难点:《宪法》法官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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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考点选讲,更多资讯请登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具体了解。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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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法官制度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考点:法官制度”,欢迎您下载!

(一)法官的职责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法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法官的任免
  关于法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

司考宪法经济制度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经济制度”,欢迎您阅读下载!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经济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宪法第9、10条):

  注意:①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宪法修正案第5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8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修正案第一、第一六、二十一条)

  ①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经济形式。

  ②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司考笔记:《宪法》法官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笔记:《宪法》法官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法官的职责<?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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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

  (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

  (三)法官条件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关于任职资格。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

司考宪法笔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多背诵一些考点知识,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司考宪法笔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早新中国成立的战乱时期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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